(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十月银饰珠宝有限公司与冯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十月银饰珠宝有限公司,冯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5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十月银饰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月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茂淑,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丽渊,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朗,男。委托代理人李伟,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十月银饰珠宝有限公司(下称十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十月公司上诉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存在合作关系,但冯朗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有三个月注明为“工资”、保险单显示十月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中包括十月公司确认的公司员工。另外,十月公司也确认为冯朗出具了收入证明和劳动合同。故原审认定冯朗提供的证据已形成优势证据链,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认定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十月公司主张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并没有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对冯朗的主张予以推翻,故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十月银饰珠宝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十月银饰珠宝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