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商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阮周焱、昆山江南钢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新龙,高丽,陈澄

案由

信用卡纠纷,信用卡纠纷,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诉保字第0050号申请人叶新龙。申请人高丽。被申请人陈澄。申请人叶新龙、高丽于2015年9月8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澄所有的苏EX**小型轿车一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澄所有的苏EX**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变卖、毁损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所有权。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时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期提交续保申请,逾期不起诉或未提交续保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秋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陆益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