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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蒙世斌与朱军、周义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世斌,朱军,周义军,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二初字第111号原告蒙世斌。被告朱军。被告周义军。被告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东岳路69号。法定代表人甘全湖,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蒙世斌与被告邓传龙、朱军、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因原被告之间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世斌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世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2元,减半收取2491元,由原告蒙世斌负担。审判员  陈永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桂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