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一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293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王华,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