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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一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293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王华,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