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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郏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卢进军与梁国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进军,梁国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郏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卢进军,女,47岁。被告梁国定,男,58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代表人谢鲁,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晓娟,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进军与被告梁国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进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卢进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进军负担。审 判 长  陈丽丽审 判 员  张 潇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晨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