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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033号原告:赵某,女,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姚金炳,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理 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梅(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