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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山、蔡斌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山,蔡斌,包业治,张振祥,徐亚利,布方锁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被申请人XX山被申请人蔡斌被申请人包业治被申请人张振祥被申请人徐亚利被申请人布方锁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山、蔡斌、包业治、张振祥、徐亚利、布方锁商业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XX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4367***************的存款30000元予以保全、被申请人包业治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4367***************的存款20000元予以保全、被申请人张振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4367***************的存款10000元予以保全、被申请人徐亚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4367***************的存款15000元予以保全、被申请人布方锁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4367***************的存款20000元予以保全、被申请人XX山妻子陈秀在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账号7603***************的存款8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XX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4367***************的存款30000元、被申请人包业治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4367***************的存款20000元、被申请人张振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4367***************的存款10000元、被申请人徐亚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4367***************的存款15000元、被申请人布方锁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盛达分理处账号4367***************的存款20000元、被申请人XX山妻子陈秀在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账号7603***************的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效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晏 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