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霸执字第9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霸州市胜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付国营、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霸州市胜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付国营,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霸���字第948-4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胜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锁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付国营。被执行人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霸州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霸州支行中存款145980元,至霸州市人法院指定账户。(户名:霸州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华栋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胡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