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行审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某、南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某,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乐行审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谢某,局长。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南某(系王某妻)。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乐翁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444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王某、南某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39632元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乐翁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444号行政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南某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39632元的义务。2015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乐翁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444号行政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淑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赵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