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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801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李作君,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赵鹏,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 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川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