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859号原告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世武。委托代理人张明勇,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刘富强,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刘洪,男,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中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洪的起诉。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范晓靖人民陪审员 苏方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