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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法台执民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台执民字第118-1号台州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翁益华海事海商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甬海法台事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台州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18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翁益华银行账户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实际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916元。在本院(2013)甬海法台执民字第83号案件中,拍卖被执行人翁益华与其妻戴荷香共有的位于临海市古城街道水岸丽景2幢602室的房产及车位,得款229万元。本案诉讼费14249元、执行费15490元已在上述房产拍卖款中受偿。在本院(2014)甬海法台执委字第11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台州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应支付被执行人翁益华1089405.96元,可抵本案本金920671.22元、抵利息168734.74元,故本案被执行人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374408.78元、利息68619.25元。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4月18日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海法台执民字第11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辉执行员 林 申执行员 陈 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茜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