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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浩玮与杜昌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240号申请人:孙浩玮(曾用名孙红利),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金湖县。委托代理人:吴兵,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磊,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昌宏,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第三人:盈先翠,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本院在执行孙浩玮与杜昌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杜昌宏不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孙浩玮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盈先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杜昌宏与第三人盈先翠是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盈先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正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