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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赵×,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文武,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赵×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件应由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张×的住所地为山西省高平市,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张×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 方人民陪审员  任荣来人民陪审员  姜景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