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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金建美与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美,李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633号原告:金建美。被告:李小红。原告金建美为与被告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李小红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建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0日,因被告李小红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金建美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小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俊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