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2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轲与被告王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初字第02865号原告张轲,男,194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莉萍,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张轲与被告王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莉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轲诉称,2007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被告出具借条。2007年2月4日,被告以高息为诱饵,向原告借款10000元,承诺月息1000元,被告出具借条。2007年3月5日,被告以建筑工程入股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承诺一百天后返还5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2008年9月16日,被告与蒋正合以合伙承包陕西省周至县猕猴桃加工生产基地之围墙工程为由,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从西大街都城隍庙东侧建设银行支取10000元交给被告,当时原告、被告、蒋正合均签字见证。2008年10月2日,被告称要去深圳追讨欠款,承诺拿到款项后一次性连本带息偿还原告100000元,但缺少路费,向原告借款1000元,并书写借条。后,被告向原告电话告知,未拿到钱,从此销声匿迹,不知去向。为维护自身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6300元;(写有借条的35000元,未写借条的1300元)2、被告偿还原告本息100000元。被告王莉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称2004年与被告在公园相识,当时被告称承包工程向原告借款,并承诺高息偿还,后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分别于2007年1月22日借款2000元、2007年2月4日借款10000元、2007年3月5日借款10000元、2007年5月26日借款2000元、2008年9月16日借款10000、2008年10月2日借款1000元,上述6笔借款共计35000元被告均出具借条。另查,2007年2月4日借据上写有按月息1000元给付。2007年3月5日借据上写有用期100天,2007年6月15日到期返还红利50000元。2007年5月26日借据上写有28号下午归还。其余借据对于利息及还款期限未约定。原告称被告还向其借款1300元,但未打借条。审理中,原告称向被告交付借款均为现金。2008年10月2日,其最后一次见到被告,之后其多次前往被告住址及原工作单位,见到过被告的母亲和弟弟,但被告不知去向。以上事实,有借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王莉萍于2007年1月22日、2007年2月4日、2007年3月5日、2007年5月26日、2008年9月16日、2008年10月2日向原告张轲出具的6张借条记载内容明确具体,意思表示真实,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借款数额,应以被告出具借条的金额35000元为准。关于利息,2007年1月22日的借款2000元、2008年9月16日的借款10000、2008年10月2日的借款100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主张利息,本院依法不予支持。2007年2月4日借款10000元的借据上写有按月息1000元给付,利息约定过高,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2007年3月5日的借款10000元、2007年5月26日借款2000元,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归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支付原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轲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1、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为标准,自2007年2月5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2、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07年6月15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3、以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07年5月29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驳回原告张珂其余之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元,由被告王莉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代理审判员 高 琪代理审判员 冯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