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欧××与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欧××。委托代理人高文谦,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韩××。委托代理人韩绪,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文谦,被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从而导致夫妻之间经常吵架、闹矛盾,而且双方从2011年开始分居至今,至今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并已经分居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故诉请法院判决: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年××月××日与原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名欧卓妍。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结婚多年,婚后没有发生争吵吵闹。没有原则上的矛盾,双方有子女,现在能给孩子完整的家,此外原告诉状上所称的分居时间也并不属实,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名欧卓妍。原告称双方性格不合,从而导致夫妻之间经常吵架、闹矛盾,而且双方从2011年开始分居至今,至今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并已经分居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没有原则上的矛盾,并且原告是因为工作上的原因没有和被告一起居住,并不是分居,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应珍惜双方的感情。彼此互相尊重,坚守夫妻之间的诚信,建立家庭和谐氛围遇事应当协商处理解决,积极化解生活中所发生的矛盾,现原、被夫妻感情上没有完全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欧××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继松助理审判员 刘少鹏人民陪审员 朱志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 航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