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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刘维洪、郑珠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潘声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凌偲,系该行职员。被告刘维洪,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郑珠菊,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被告刘维洪、郑珠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48元,减半收取为447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负担。审判员陈开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兰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