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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与魏汝生、崔太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金斗营乡驻地。负责人:刘作平,行长。被执行人:魏汝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太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秀明,女,汉族,农民。第三人:郝秋云,女,汉族,农民,系被执行人崔太龙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商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魏汝生、崔太龙、王秀明,郝秋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汝生、崔太龙、王秀明、郝秋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汝生、崔太龙、王秀明、郝秋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汝生、崔太龙、王秀明、郝秋云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鹿 伟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衍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