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执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方秀兰与潘玉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秀兰,潘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执字第00773号申请执行人方秀兰,女,195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潘玉华,女,195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一终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玉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大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