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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树令诉王国元、山东长虹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令,王国元,山东长虹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260号原告刘树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可海,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梦昭,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元,男,汉族。被告山东长虹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澳柯玛大道东首北侧(沂南经济开发区长虹项目区)。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令诉被告王国元、山东长虹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令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树令负担。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丽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