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3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达弟与天津港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商厦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3652号原告陈达弟。被告天津港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庐山道189号4/6号。法定代表人张金辉,经理。被告天津环渤海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解放路777号。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达弟诉被告天津港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商厦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港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商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达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为40元,由原告陈达弟负担(已付清)。审判员 周丽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