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9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戚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914-1号原告:戚某,现住香河县。委托代理人:王和全,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现住香河县。委托代理人:杨学春,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戚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树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