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杨锁明与吴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锁明,吴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杨锁明,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关小莉,女,汉族,农民。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吴晓东,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锁明诉吴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清楚,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