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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杨锁明与吴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锁明,吴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杨锁明,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关小莉,女,汉族,农民。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吴晓东,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锁明诉吴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清楚,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