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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县沙立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兵兵与被申请人王俊、高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兵兵,王俊,高雅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沙立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王兵兵。被申请人王俊。被申请人高雅琴。申请人王兵兵与被申请人王俊、高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俊、高雅琴所有的位于某地住宅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邓杰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沙土国用(x)第x号)及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俊、高雅琴所有的位于某地住宅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罚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