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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佟玉莲与李成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玉莲,李成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佟玉莲,女,住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李成江,男,住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佟玉莲诉被告李成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佟玉莲承担。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