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涛,丰城市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79号原告张海涛,无业。委托代理人肖武军,江西省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城市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城市新城区雷焕中路阳坊花园2#楼。法定代表人丁成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涛诉被告丰城市宇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海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