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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波与蒲小华、叶海飞、绵阳中森林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蒲小华、叶海飞、绵阳中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王波。被执行人蒲小华、叶海飞、绵阳中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9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2014)成民初字第932号民事调解书支付申请人借款370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蒲小华、叶海飞、绵阳中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5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杨厚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