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周学章与赵兵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章,赵兵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564号原告:周学章,驾驶员。委托代理人:薛模胜,定远县池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兵,国家电网职工。原告周学章诉被告赵兵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学章的委托代理人薛模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学章诉称:被告欠原告工程车退股款人民币11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付该欠款,按银行同期利率0.56%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并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赵兵未答辩。原告周学章的委托代理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除当庭陈述外,并举证以下二组证据:(一)原告周学章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二)《欠条》二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10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载明欠原告工程车退股款人民币110000元。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陈述,本院认证如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与其所举证据能相互印证,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予以认定。被告赵兵未提交相关证据。综上所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原告周学章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赵兵相识。当时,被告在新疆经营铁砂矿,为扩大生产,被告邀请原告等人合伙购买工程车进行铁砂运输,为此,原告出资人民币110000元,交给被告购买车辆。但是入股后不久,因政策原因,被告的铁砂矿不能继续经营,原告遂与被告进行退股结算。经双方核算,被告欠原告工程车退股款人民币1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欠到周学章工程车退股款及人民币拾壹万元整(110000.),此据,赵兵。2012.10.21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欠款,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故原告来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出资与被告等人合伙购买车辆,后原告退股并与被告进行清算,被告就退股款项向原告出具欠条,即认可了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清偿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1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的《欠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0.56%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赵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周学章偿还欠款人民币110000元;二、驳回原告周学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赵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劲草附1.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2.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定远县人民法院账号:12×××4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