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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涝商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进波、马克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进波,马克贵,刘相水,朱新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涝商初字第81-1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南县城新建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告:卢进波,农民。被告:马克贵,农民。被告:刘相水,农民。被告:朱新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进波、马克贵、刘相水、朱新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朱新良名下轿车一部,车牌号为鲁Q×××××,查封期间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维明审 判 员  朱 磊人民陪审员  于 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翟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