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涝商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进波、马克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进波,马克贵,刘相水,朱新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涝商初字第81-1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南县城新建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告:卢进波,农民。被告:马克贵,农民。被告:刘相水,农民。被告:朱新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进波、马克贵、刘相水、朱新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朱新良名下轿车一部,车牌号为鲁Q×××××,查封期间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维明审 判 员 朱 磊人民陪审员 于 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翟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