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昌谋、李智峰与徐懋华、张成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谋,李智峰,徐懋华,张成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439号原告张昌谋。原告李智峰。被告徐懋华。被告张成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谋、李智峰与被告徐懋华、张成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昌谋、李智峰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