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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昌谋、李智峰与徐懋华、张成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谋,李智峰,徐懋华,张成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439号原告张昌谋。原告李智峰。被告徐懋华。被告张成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谋、李智峰与被告徐懋华、张成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昌谋、李智峰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