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2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刘国涛与刘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涛,刘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234-1号之一原告刘国涛,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莘县。被告刘巍,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涛与被告刘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土地使用权、房产)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财产担保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莘县人民政府出让、被告刘巍受让的位于莘县工农路中段西侧编号为2012-17号、面积为1006.5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及该宗土地上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善林审判员 葛士俊审判员 陈宪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