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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天威担保有限公司与朱志杨、茹秀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威担保有限公司,朱志杨,茹秀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1920号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凌燕。委托代理人:车新江。被告:朱志杨。被告:茹秀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志杨、茹秀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子皓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朱志杨、茹秀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天威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金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高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