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朱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朱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29号原告: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赵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继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刘海龙,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朱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慧颍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人民陪审员 宁国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影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62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