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芙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卓与被告莫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卓,莫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493号原告杨卓,住******。委托代理人谭元锋,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骄,住******。委托代理人彭开文,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卓与被告莫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杨卓自愿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杨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400元,经原告杨卓申请,本院予以全部退费。审 判 长  陆曼曼人民陪审员  周智坚人民陪审员  杨飞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甘 费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