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164号原告郭某。被告王某。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08年11月16日生育儿子王某某,2012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常为琐事对原告进行打骂,在生活中对原告也不关心,并且有家庭暴力倾向,经常殴打原告,至原告几天不能下床,口吐鲜血。有一次,被告手持菜刀对原告进行恐吓、辱骂,经邻居劝解和制止,被告才停止。原告对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忍无可忍,于2013年10月从家中搬出,自原告搬出后,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王某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家庭矛盾和原告有过争吵打架,但没有原告说的那么严重。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1月相识,2008年11月16日生育一子王某某,2012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由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婚前生育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和以往的夫妻感情,遇事加强沟通与理解,互谅互让,冷静处理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而不应草率离婚。为有利于家庭和睦及社会和谐安定,依照《》第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茗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