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魏北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阚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北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阚某,女,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住许昌县。被告:李某,男,汉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住许昌市。原告阚某因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阚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阚某负担。审判员  王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若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