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吉利与何如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吉利,何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486-1号申请执行人郭吉利。被执行人何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何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如银行存款11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兴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