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淑珍与高宝臣、第三人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检察建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淑珍,高宝臣,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监字第1号原告杨淑珍,女,1959年4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高宝臣,男,1953年11月12日生,汉族,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吉林市龙潭区。第三人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高宝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淑珍诉被告高宝臣、第三人吉林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1日作出(2008)龙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15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为由向本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成立,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王玉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