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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立民终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侯少斌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侯少斌,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立民终字第00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少斌,无业。原审被告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科技产业园建工路北侧东旭大厦第1幢30802、30803室。负责人金书平,总经理。上诉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4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合同并无加盖上诉人公司公章,应为无效合同。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被告之一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辖区,且原告选择向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管辖事实清楚,确认管辖权于法有据,其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