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荣海诉被告王文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海,王文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张荣海,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告:王文宇,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朝阳街联社公寓。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长白山西路。代表人:金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燕,女,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海诉被告王文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海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