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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家德与王恩忠、程英水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家德,王恩忠,程英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829号申请执行人赵家德,男,194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恩忠,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程英水,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赵家德与被执行人王恩忠、程英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二终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恩忠、程英水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恩忠、程英水银行存款57475元(含诉讼费995元、执行费6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