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家德与王恩忠、程英水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家德,王恩忠,程英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829号申请执行人赵家德,男,194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恩忠,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程英水,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赵家德与被执行人王恩忠、程英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二终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恩忠、程英水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恩忠、程英水银行存款57475元(含诉讼费995元、执行费6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计振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