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3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蓝文印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蓝文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3974号罪犯蓝文印,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6日作出(2010)湖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文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4369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以(2010)厦刑终字第4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47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蓝文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蓝文印于上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次减刑时缴纳退赔金人民币4369元。本院认为,罪犯蓝文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蓝文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蓝文印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蓝文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退赔金人民币4369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叶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