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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孙秋英与杨金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295号原告孙秋英,女,1983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8309170761,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龙熙园小区2-2-503。被告杨金刚,男,38岁,汉族,教师,住敖汉旗新惠镇龙熙园小区2号楼2单元6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秋英诉被告杨金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秋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秋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凤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