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曹祖燕与张启公、孙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祖燕,张启公,孙素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342号原告曹祖燕,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张启公,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孙素莲,女,出生日期不详,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祖燕诉被告张启公、孙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祖燕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