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吴冬英与被告林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英,林昭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826号原告吴冬英,女,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肖光麟,福建为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昭勇,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冬英与被告林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冬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冬英以被告林昭勇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冬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冬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容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慧珍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