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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海林市北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与张相茂、王鹏、王福忠、史尔福、关爱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林市北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张相茂,王鹏,王福忠,史尔福,关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北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齐振东,该公司事事长。被执行人张相茂,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王福忠,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史尔福,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关爱明,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林市北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相茂、王鹏、王福忠、史尔福、关爱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在履行当中,申请人海林市北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据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在履行当中,海林市北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陈富友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天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