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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马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初字第0036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公司经理。2015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昆山市玉山镇萧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时代文化家园小区门口,在进入小区过程中撞坏该小区北门道闸,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马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5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马某赔偿被害单位温州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人民币600元并取得该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闫某、李某、沈某、孙某、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昆山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监控录像,执法监控录像,呼吸式酒精检测记录单、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刑事照片,查获报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交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熊 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鹏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