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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50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被告陶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建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