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罗世友与袁国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86号原告罗世友,男,汉族,四川省长宁人。委托代理人邓金伟,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兴涛,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国付,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世友与被告袁国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世友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国付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世友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世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00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罗世友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 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幼红 百度搜索“”